私自散布他人微信聊天记录极有可能因泄露他人隐私而承担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小案”见真章,大家一定要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15时许,在青岛市某产业园物业办公室内,万某使用前台办公电脑时发现刘某的微信在该电脑上登录,为留存信息以便与人讲刘某闲话,遂指使同事逄某到楼梯口望风。万某翻看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用手机拍照,又将照片发给物业公司朱某。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万某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成立。刘某认为万某和逄某透漏其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导致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且很多人议论此事,对其造成精神困扰,诉至法院,要求万某、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作为自然人,享有不愿让他人知晓个人信息的权利,其个人信息、与他人的私密聊天记录等内容都是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万某偷拍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并发送给他人会造成上述信息的泄露,其行为侵犯刘某人身权益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逄某在万某偷拍聊天记录时给其放风,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件的侵权形式、影响范围、损害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万某、逄某分别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原告刘某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且至少保留一周时间,若被告万某、逄某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万某、逄某承担;被告万某、逄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今,人们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案被告私自将原告的聊天记录拍摄并发送他人,经过舆论发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属于典型的对私密信息构成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