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有不少情况是一方婚前个人全款的房产,婚后为了感情的稳定,或出于其他因素的考量,将配偶的名字也加进房产证上。如果百年好合相安无事还好,万一过不下去闹离婚了,这个房产该怎么分割呢?
原告小林(女)和被告小李(男)通过相亲认识并结婚。小李称自己相亲多次都没有遇到心动的姑娘,只有对小林那是一见钟情!历经多次相亲,大龄青年终于上岸,自认为遇到真爱的小李,也非常乐意为自己的爱情买单。双方仅仅交往一个月即草率订婚,小李不仅大方地向小林支付了20多万元的彩礼,而且应小林的要求,在自己婚前由父母大力资助才全款购买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上毫不犹豫地加上了小林的名字。可惜房产证上的名字并没能延长两人爱情的保鲜期,两人结婚仅仅不足一年便开始分居,此后不久小林就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虽为小李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现已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可以认定双方具有赠与的合意,并已完成了赠与行为,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双方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因而在分割房产时应结合房产出资来源、房屋购买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也即根据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贡献大小来确定分割份额。
本案经过调解,原告小林自知对该房产贡献较小,因此自动放弃了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当中,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那么离婚时对方就有权要求分割房产,但是如何分割,应该视情况而定:
一、双方没有约定对该房产各自享有的份额
夫妻间经过合意,将一方的个人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并且完成了公示,该房产也因此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此类赠与依附于婚姻这一身份关系。当婚姻关系消灭,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因原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对争议房产的出资情况、对家庭的付出、结婚时间长短等多方因素确定彼此享有的份额,而非必然的平均分割。
二、双方约定了对该房产各自享有的份额
如果双方约定了各自的份额,并在房产登记时登记了份额,那么双方在离婚时,应该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来源:山东莒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