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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那些事,你了解多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信访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信访不能任性,维权必须合法。信访必须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访指南:
 
  一、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放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二、信访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
 
  避的权利;
 
  7.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8.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集聚,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阻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
 
  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五、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刘璐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