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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电动车”,竟犯了危险驾驶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电动车本是人们日常出行、工作生活中极为普遍的交通工具,但有的时候,驾驶“电动车”出行也会违反交通法规,甚至触犯危险驾驶罪!近日,山东省沂水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因醉酒后驾驶所谓的“电动车”,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
 
  2022年,王某通过老旧电动车置换的方式,给自己购置了一辆全新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为了方便省事,又将原来电动车的车牌安装在新车上。在王某看来,既是“电动”、又是“两轮”,不管叫什么拗口的名字,反正是“电动车”无疑;既然都是自己的“电动车”,那么车牌挂在哪辆车上也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了。
 
  2023年的一天,王某饮酒后驾驶着“新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值班交警查获。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2 mg/100ml。
 
  案件诉至沂水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危险驾驶罪条文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所指的车辆,不仅仅是传统观念的汽车,还包括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电动车进行了重新分类,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购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到交警部门登记号牌,驾驶该两种车型需要考取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资格。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购买电动轻便摩托车后,未仔细阅读车辆的出厂合格证,将归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当作普通电动自行车行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莫酒后驾驶机动车,切记,电动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山东省临沂市沂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