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段小龙,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近日,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许某来到小龙调解工作室反映地邻杨某侵占自家耕地0.33亩,要求依法调处,主持公道。
纠纷登记后,我立即邀请双方当事人来到小龙调解工作室,首先我让双方当事人出示各自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承包合同书,我发现许杨两家人口都是5口人,耕地都是8.395亩。之后我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询问杨某与许某的耕地土地纠纷的基本情况,两家土地所邻的具体耕地面积,包括分地时的人均数以及土地四至、边长、面积等具体数据等。双方当事人对我问到的问题均无异议,且情况均属实。我将事情的经过及矛盾点重新梳理了一遍,了解两家土地状况后我决定第一时间实地勘察现场双方地界、实地丈量土地耕地面积。
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始终争执不下,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放下隔阂同我到土地现场重新丈量。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沟通及实地勘察丈量土地面积,双方当事人在我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杨某土地耕地总面积长125米,宽45.67米,合计土地总面积8.56亩。许某土地耕地总面积长125米,宽43.89米,合计土地总面积8.23亩。本来两家人口、耕地面积一样多,杨某将原来地接退回0.88米,此时,双方当事人放下隔阂,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一直以来,土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土地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对于农村人民调解员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促进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实践证明,在多数土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土地纠纷。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包括运用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最终实现土地纠纷的妥善解决。(山东德州禹城市司法局,祝花,丁峰,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