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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使用对方信用卡消费,能否认定为借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热恋中的情侣,在对方经济困难时慷慨解囊,然而爱情逝去后,曾经付出的钱款,是否可以讨回?朱某(女)与吴某(男)于2016年2月相识恋爱,双方都从事个体经营。在交往过程中,吴某因经营生意需要陆续使用朱某的信用卡支付货款,共计131667元。因双方处于热恋,朱某当时没让吴某打借条。2019年6月,双方分手,2020年5月26日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吴某向朱某出具一张8万元的欠条。其后,吴某在偿还了2000元后就再未如约偿还余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中,吴某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吴某在出具“欠条”后,自觉履行偿还部分欠款是事实,因此,吴某向朱某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近年来,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发生金钱纠纷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恋爱过程中,双方因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可能表达得更为模糊,有的甚至在当时并无明确的表达,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
 
    小编提醒: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错综复杂,若发生借贷行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忌用现金,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即便是因感情原因不方便保留书面证据,但也要注明转账的备注或者转账完毕后留下确认对方收到借款的回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张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