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双方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2020年,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乙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的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足额保全乙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双方诉求。乙公司表示其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而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未能按约定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希望甲公司给予一定宽限期,分期还款,以维持其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此情况,承办法官认为简单地一判了之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和企业外部环境的改善,便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分期向甲公司偿还工程欠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乙公司如不按期履行协议将承担相应利息,甲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点。近年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加大涉及营商环境案件的调解力度,以实际行动助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