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商丘天平之声特推出“知识产权宣传周”专栏,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公开透明、高效平等的市场环境。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商丘中院审理的这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卷尺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卷尺(XXG)”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6月9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7000XXXXX,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卷尺,属同种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专利图片的视图进行对比,两者整体结构、造型均一致,两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卷尺开关形状及纹路和部分色彩。
法院判决
商丘中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某某销售部、黄某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某卷尺公司享有的第ZL2017000XXXXX号卷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黄某某、某某销售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卷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某卷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某和某某销售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外观设计专利在工业设计方案的保护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也是很多知名品牌保护自主设计的有利工具。加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逐年增加等特点,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案中,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某卷尺公司案涉专利保护范围。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在社会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保护企业的创新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