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三源浦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结清借款,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刘某(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6月6日离婚。离婚前以原被告的名义向孙某借款5万元,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刘某的哥哥,二人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该笔借款由刘某偿还。但后来刘某只偿还了1万元,余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均未偿还,故孙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王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36万元。因该笔借款系王某代为偿还,王某享有追偿权,为此,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受理案件后,郑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刚开始刘某拒不承认婚前协议的内容,万般抵赖,郑法官耐心地对刘某释法说理,向其说明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容不得刘某抵赖,同时告知刘某应按协议履行还款的义务,应给付王某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36万元。
经过郑法官的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告刘某当场给付原告王某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36万元。
近年来,柳河县人民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重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王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