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涉企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和调解下,双方纠纷顺利解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原告公司申请撤诉。
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履行发货义务,但被告公司未全部回款,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三万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在合作期间账目较为混乱,若不组织对账,庭审不仅不会取得成效,还不能实际解决双方纠纷。因此,在承办法官的建议和主持下,双方在庭前进行了对账。对账期间,双方对合同金额、发票金额、对公回款金额、退货情况等进行逐一比对,双方发现问题出在一张几年前的承兑汇票上。原告公司表示未进行承兑,被告公司表示亦未收到退款。找到了问题关键所在,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某银行取得联系,对该笔承兑汇票的去向进行了解,并寻找解决方法。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沟通协调,最终被告公司采纳意见同意支付所欠货款,并就该问题另行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原告公司收到货款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至此,该起案件“案结事了”,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又未影响双方之后的合作。
近年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审理具体涉企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坚持以最少的代价、最优的方案、最好的结果解决涉企纠纷,以法治力量助推区域营商环境建设迈上更高水平。(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