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不满公司赔偿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一事引发热议。
据称,该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早退1天,旷工9天,不到60天的时间有三十一天不是迟到就是旷工,这是我们打工人不敢想象的画面。
被辞退后,该女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辞退。后经仲裁,涉事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女子工资差额477.5元。准许女子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驳回女子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法官要说
在本案中李某迟到多次,没有遵守身为一个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纪律,实际工作中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第一、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第二、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第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义务。第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义务。
五一将近,祝所有劳动者,五一节快乐。(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