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成功地调解了一起大型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促使买卖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2021年禹城市莒镇某村王某兴因在临沂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吊车,尚欠货款65000元。由于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该公司于4月5日派人将王某兴的吊车上电脑装置进行拆卸,致使吊车无法正常作业。王某兴多次与公司协调未果。4月9日,当事人王某兴来到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要求我出面调处这起重型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事不宜迟,4月10日我和王某兴驱车来到临沂市河东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见到销售科李某斌经理。李经理见到我们非常气愤,严厉指责,说我当事人不讲信用,长期拖欠货款,要求我们立即偿还,否则,公司不归还吊车电脑装置,还要向我们当地法院起诉。我看到李经理态度蛮横,不容我们说话,没有商量的余地。我和王某兴暂时离开公司。我经过细致调查,得知该公司通过当事人王某兴介绍,近两年为公司销售大吊车5台,为公司直接带来利润60多万元。很显然,王吉星属于中介人。按照《民法典》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应该支付我当事人中介费12万元。我全面了解情况之后,主动回到公司找到销售科李经理,把我当事人为公司销售吊车的事实告诉李经理。李经理也不否定这是事实。接着,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我方当事人王某兴支付一定的报酬。按利润的2%计酬,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兴12万元的酬薪,王某兴与公司之间只是没有书面约定,但不能否定王某兴发挥中介人作用为公司创利润的事实。李经理听到之后,如梦初醒,立即阴天转晴,一脸笑容,急忙招呼我们坐下慢慢谈。中午,李经理安排公司食堂,高标准招待了我们。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公司让王某兴再支付5000元钱货款了事。这样,吊车电脑装置完璧归赵,案结事了。当事人王某兴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掩卷深思,进入新时代,现在的矛盾纠纷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标的额也大。过去调解纠纷,基本上是通过讲清讲理可以解决。这种传统的“老娘舅”式调解方式已不适应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这就需要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和掌握与民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是正确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关键。特别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要正确、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更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德州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丁峰,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