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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附赠”的车位,说收回就收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开发商售楼时附赠人防车位使用权
 
    二手房业主购买了该房产和车位使用权
 
    后被开发商通知车位将被收回
 
    理由是转让未经其同意……
 
    二手房业主:还能这样?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售楼时宣传买房送车位,基于此,卓某在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房屋的同时,与开发商签署一份《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卓某出租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停车位,使用期限至2040年12月31日止,租金处空白。
 
    数年后,卓某将房屋转售给胡某,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停车位余下年限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胡某,备注该车位是购房时开发商免费配送车位。此后,胡某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填写了业户资料登记表,并缴纳车位管理费至2022年6月30日。
 
    2022年5月,胡某收到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收回车位通知书》,通知车位将被收回。同年7月,该车位被上锁,胡某的车辆也被拒绝进入车库。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停车位租赁合同》,对某房地产公司阻止其使用停车位的行为排除妨碍,并支付阻止其使用停车位期间的停车费。
 
    法院审理:某房地产公司与胡某继续履行《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案涉车位上锁等妨碍胡某使用的行为;某房地产公司向胡某支付阻止胡某使用车位期间的停车费用(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排除妨碍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官说法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近年来,随着人防车位管理向着更为科学、精细的方向发展,开发商与业主围绕车位相关权益易发生纠纷,信守车位使用协议订立时的承诺,合法用权,方能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互利共赢。(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