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9时禹城某镇某村患者贾某某,因头晕、恶心、呕吐、憋喘,由“120”急救车接送到某医院急诊科,相关检查后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肺部感染;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心功能四级;3、原发性高血压病;4、二型糖尿病;5、脑梗死;6、头晕待查。入院后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医方向患者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后进行对症输液治疗。3月19日凌晨4时患者病情加重,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向医院索赔20万元。
3月29日,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纠纷后,段小龙主任多次与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查阅贾某某病例,了解清楚了具体治疗经过和患方的诉求,为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引起多人聚集,段主任制定了应急预案,针对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梳理研究调查,拟定了调解方案。因患方不愿意鉴定又不让做尸解,莒镇调委会首先聘请了济南医学专家对该病历进行了咨询,认为入院时患者病情危重,存在多种基础性病症,自然愈后差;入院时院方对病情评估不足,出现指氧饱和度91%,存在低氧血症情况,应积极呼吸机治疗。出现心肌钙蛋白增高时,应向家属反复交代患者心肌梗死的可能性;后虽然积极抢救,无法挽救病情进展,属于正常死亡过程。
根据专家咨询的意见,段主任与患方家属促膝谈心,讲清患者病情的危重情况及医学的局限性,放弃尸解和鉴定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告知要求医方的赔偿应与其过错相对称,并告知在调解期间要理性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给医方做工作,讲清患者入院时虽然是危重状态,但医方的救治措施确实有不当之处。通过段主任反复给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医学规范,多次与医患双方分别“背对背”的沟通协调,改变双方的认知到正确的符合客观事实和尊重医学科学性的轨道上来。患方明白了道理和规定,放弃原来主张的诉求,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调解范围内协商解决;医方也同意在原有的赔偿数额上增加赔偿。在段主任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医方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二、医患双方就此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一次性了断;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这起纠纷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患方认为医方未能将患者送入ICU重症监护室,对其实施有效的对症治疗,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延误了治疗,并对医方的诊断治疗不满意,住院期间患者头痛不适,几次找大夫要求诊断处理,医方并未及时处置。医方认为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存在治疗措施不够积极的瑕疵,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患方的要求过高,医方无法满足其要求。
医疗纠纷的调解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依据医学科学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的疏导和沟通,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解决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要求调解员有一定的调解技巧和调解能力,更需要掌握医疗规范要求。在此案中,患方起初因对医学知识的缺失,对医方的治疗不信任、不满意,但经过调解员的专业解析,患方对医方的治疗有了正确的认识;通过沟通医方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对自己治疗过程中的责任不回避、不推托,积极配合医调委的工作,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山东德州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段小龙,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