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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荡秋千摔伤,谁之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阳光明媚,天气正好。小区内,孩子们荡秋千本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随着秋千越荡越高,危险悄悄来临。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5日,12岁的佳佳与同学茜茜、小亮相约在小区内荡秋千。三人轮流坐秋千、推秋千。在轮到佳佳坐秋千时,茜茜与小亮共同推秋千,但因用力过度,秋千荡得太高并发生翻转,导致佳佳从秋千上摔下受伤。当日,佳佳被送往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左)踝挫伤、下肢韧带损伤(左踝关节)、(左)胫骨骨折(远端),建议暂左踝部石膏托外固定,往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后经治疗,佳佳父母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而茜茜和小亮的父母仅在事故当日分别支付了几百元的医疗费。
 
    2022年3月14日,佳佳父母与小亮母亲达成赔偿协议,但与茜茜父母协商未果。后经鉴定,佳佳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22年7月5日,佳佳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佳佳、茜茜、小亮均已满十周岁,应当对秋千荡得过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具备相应的认知,但从小区内监控视频可见,三人在玩耍过程中均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酌情认定茜茜父母、小亮父母对佳佳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小亮母亲与佳佳父母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茜茜父母向佳佳支付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说法
 
    活泼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但由于孩子年幼,对于危险的判断能力、躲避能力较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因而在生活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但对于能够预见的与其智力、年龄相当的安全隐患,被侵权人却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损害发生,应当认为其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人职责,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导未成年人注意游戏的限度,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