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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脚修出大事情,起诉赔偿终未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我在你家修的脚,结果出事了,我找你家赔偿有问题么?
 
  :你脚本来就有问题,再说修完脚时,你的脚没出血也没什么问题呀。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万元。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双方同意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陈述其到被告经营的温泉酒店洗浴,事后找足疗师傅进行修脚,造成原告趾甲出现裂口,导致其治疗20余天。
 
  被告答辩称,原告到医院治疗甲沟炎,并非治疗原告所陈述的裂口,且当时只是给原告进行了趾甲修剪,并不能造成原告甲沟炎。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原告所受伤害是否是被告造成。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给原告进行趾甲修剪,修剪室内没有双方争吵记录,且从原、被告的对话中可知,原告在本案发生前在其他足疗店修理过,导致损伤。原告向法庭提交医院治疗费用以及温泉酒店消费小票,不能证明其脚伤为被告所致。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中明确了原告在洗浴时足部已有炎症,因足部疼痛才找被告进行修理,被告在得知原告的情况后,仅给原告修剪了趾甲,且告知了原告该症状自己无法处理。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医院治疗甲沟炎所产生了治疗费,以及在被告处消费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脚趾损伤与被告的修脚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