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西江 刘宗红)近日,山东省郯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一辆轮式农用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而引发交通事故,主人没有为其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因此发生事故后不得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6月,郯城县王某驾驶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轮式拖拉机行驶事故地点向南转弯时,与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辛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辛某负次要责任。辛某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辛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25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轮式拖拉机未购买交强险,被告方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辛某损失。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的拖拉机虽系农业机械,但仍属于机动车范畴,依法应当购买交强险,因被告王某系被告郯城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郯城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剩余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案件宣判时,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郯城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意识到未购买交强险行为的错误,表示服判息诉,并及时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提醒:本案中王某驾驶的拖拉机属机动车范畴,但车主郯城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以致本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郯城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己承担。在农村,人们为农用机械购买交强险的意识比较淡薄,但上路行驶意味着风险,建议无论是农用四轮拖拉机还是二轮摩托车,都应当积极投保交强险,为驾车出行买一份保障,从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保险托底的困难局面。(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