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蓬勃发展,城市中高楼林立,但有时候高楼大厦不仅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也会是危险源。近几年,“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为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同时,“高空抛物”引发的矛盾纠纷中“应该向谁追偿?”成为了大家争先讨论的热点话题。
【案例】徐大妈在小区花园内散步,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砸到徐大妈的脚部,受到惊吓的老人猛然摔倒在地,监控显示高空抛水瓶的是20楼住户黄某的小孩,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由小孩的监护人黄某赔偿徐大妈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敦敦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这一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禁止从建筑中抛掷物品,并对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对于已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侵权人;若经过调查,仍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建筑物使用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定不是侵权人。《民法典》为保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规定了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则不承担责任;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已经给予受害人补偿,可以待查明事实真相后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
法官说法:
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仅是不文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会造成公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自觉树立公德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坚决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美丽家园。(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