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若免除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会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秩序的混乱。
案件回顾
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蒙阴县兴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北门路段时,与停靠在非机动车道的公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车辆小型越野客车归甲公司所有,后就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一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是,机动车一方应当“优者风险自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存在强弱关系,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具有较强的危险性,非机动车、行人所遭受人身危险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因此非机动车、行人往往处于弱势的位置,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大小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相较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优势明显,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赋予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蒙阴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甲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经济损失由王某某赔偿其中的35%。宣判后,王某某提起上诉,临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很多情况下,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有时候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甚至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存在财产及人身损失,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解释虽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但也未明确排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需要为自身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若免除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会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秩序的混乱。
其次,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一般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非机动车、行人相比于机动车,有较低危险性及危险回避能力,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降低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损失赔偿责任的比例。例如,本案中,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平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强弱关系、危险回避能力,法院判决非机动车按35%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并充分衡量双方的强弱关系、危险回避能力,确定机动车、行人的赔偿责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的统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