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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冲门”上地铁,腰椎骨折谁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大家都知道,地铁关门提示音响起、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然而总有人想要以身试险,最近江苏无锡的李女士登上了热搜,李女士为了不错过即将关门的地铁,快速冲进车门,结果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她腰椎受伤骨折,伤好后,李女士起诉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2万多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既要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也要避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责任。综合本案证据,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法官说法
 
  地铁公司通过张贴安全警示标示,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且设置了合理的关门流程,应当已经尽到了可预见的预防措施,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标示,忽视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吉林白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