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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另一方的“私房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冰冰和丈夫小赵于2017年登记结婚,二人都是离异再婚,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好景不长,自结婚后,二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并开始分居。2018年末冰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小赵却有些“私房钱”存在银行卡里,此张银行卡里的存款是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在夫妻存续期间,丈夫小赵通过转账方式将此张银行卡内的十万元偷偷转给小赵的弟弟,但此事冰冰并不知情。
 
  那么,离婚后冰冰能否要求分割小赵银行卡里的存款吗?那具体该如何分割呢?
 
  法官说:
 
  首先要判断这里的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小赵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将该项存款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其次,在本案中,小赵把钱偷偷转给其弟弟的行为,应认定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据此认为对小赵名下的银行存款,小赵可以少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