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住”的要求不断提高,聘请物业来管理自己的小区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但有利益交织的地方必然存在矛盾纠纷。如今,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大众较为关心的问题。
首先,业主与物业之间是否是“主仆”关系的问题在许多人心中存在疑虑。业主与物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其次,大部分业主认为,未享受到物业的服务便可以拒交物业费,答案却是:当然不可以。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中必要的内容,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若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即使某些业主未享受到该服务,也不能因此拒交物业费。同样,若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热、供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那么,业主是否可以解聘、更换物业服务公司?
业主有权解聘、更换,《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孙风成 吴昱彤 王俐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