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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跑水” 楼下“泡汤” 谁为损失“买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一楼商户被淹,祸起楼上
 
  2022年冬天,因楼栋单元门未关,二楼管道内水表及水管冻裂,导致一楼杨某经营的护肤中心被水浸泡。杨某找到二楼业主与物业公司商讨赔偿情况,双方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杨某将二楼业主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财产损失。
 
  楼上业主认为与己无关
 
  二楼业主表示,跑水地点发生在楼道内的管道井,不属于室内跑水,所以自身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承认过错
 
  物业公司表示,该栋楼在设计时就有专门的管道井,设计及施工时就考虑了冬季使用情况。单元进户门完好,如果正常使用,不会发生管道井内水表及水管冻裂的情形。发生跑水事件后,物业第一时间进行了维修,所以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事发时正值冬季,涉案楼道的单元门在后半夜未关,导致管道井内的水表及水管被冻裂,致使杨某的经营场所内墙面、地板、吊灯、美容仪器、床、被褥等物品被浸泡,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存在。水表及水管爆裂的地点位于楼道内,属于公共领域,二楼业主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对此没有维护、管理等注意义务,其对杨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水表及水管设立在楼道管道井内,但是长时间的低温还是可能会造成爆裂事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避免安全隐患发生。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并未尽到上述管理和维护义务,故应依法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后答疑
 
  法院做出判决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判后答疑,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释说明。
 
  物业公司表示,认可法院判决,会积极对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也将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楼业主表示,虽然在此案中自己未承担责任,但今后也会随时关注楼栋内公共设施运行情况,若发现安全隐患将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公司,努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原告杨某表示,认可法院判处的各项赔偿损失数额,将会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赔偿事项。
 
  法官心语
 
  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友善!(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