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玲在大学毕业之后到某市的一家公司上班,主要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业务。由于她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总是加班加点按时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业绩非常好。因此,很快成为了该公司的经理。2017年10月份,小玲在结婚一年后生下一子。因为公司的工作很多,小玲在生下孩子一个月之后就去上班了。可是,由于她还在哺乳期,需要人照顾,所以不能像原来那样总加班。因此,小玲没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后来,领导告诉小玲,她最近三个月的奖金没有了,而且因为她总是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还要扣除她这个月工资。
那么,用人单位扣除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工资和奖金的行为合法吗?
法官说: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由此可知,该公司在小玲哺乳期内继续让她长时间加班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该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扣除小玲的工资和奖金。小玲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企业退还所扣发的工资和奖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