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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小利”引诱,沦为“帮信”的帮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触犯帮信罪的人往往是受到老乡、中介之中的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最近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帮信罪的案件,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小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小春(另案处理),小丁(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下、在湖南、广西等地伙同他人使用小华本人及团伙成员和高价租赁的银行卡绑定手机银行的二手手机,在某微信聊天群提供银行卡号和手机银行密码后,用于境外网赌平台收取赌资,团伙获利转账金额的千分之四到千分之六,其中小华非法获利两万四千元。经查小华等人在参与接收赌资至案发共计接收赌资4530多万元
 
  审理情况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小春、小丁等人组织下,伙同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小华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大家,实施"帮信"行为,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同时还涉嫌违法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切记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被蝇头小利蒙蔽双眼。
 
  远离“帮信”,不做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