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去超市买年货
本是开开心心的事儿
却不慎摔伤
对此谁该负责?
基本案情
吴某在某超市购物选好商品后,抱着所购物品,想走到称重台称重,但在此过程中,因未注意到称重台前的台阶,亦未注意到“小心台阶”的提示标识,不慎踩空,致使左侧踝关节骨折。事后,吴某治疗支出医疗费近2万元。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吴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内设置了多处“小心台阶”提示字样,说明超市对台阶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判断,并加以提示,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忽视了其称重台前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前往称重的顾客不容易预见潜在的危险,容易发生伤害。对此,被告未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原告受到了伤害,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即负30%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进入被告超市购物时,对超市内存在台阶,且被告作出了较为明显的安全提示“小心台阶”的情况下,原告对超市存在的潜在危险理应具有清醒的认识,并应加以注意,避免自身损害的发生。但原告因其疏忽大意,未加以合理注意,导致其在称重时站立不稳发生倾倒,受到了伤害。原告对此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负主要的责任,即负70%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消费者购物的公共场所,每天客流量众多,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在显著位置进行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自身也要倍加小心,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安全。(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