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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为连理本喜事 婚约彩礼引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曹文娟)在现实生活中,流传了几千年的彩礼和嫁妆习俗早已成为国人缔结婚姻的习惯性程序之一,婚姻本是一件喜事,可婚姻往往会受到许多现实因素影响,最终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而彩礼便是其中的一个现实因素。近日,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彩礼纠纷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女方李某租住男方张某位于和龙市的住房,并与男方张某相识。同年3月,双方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年2月10日,李某及其家人经媒人向张某索要彩礼(见面礼)11000元。同年6月,李某及其家人再次经媒人向男方张某要彩礼60000元及金戒指、金项链各一个。张某父母向亲友凑齐彩礼钱后交给女方及其家人,并于9月23日按照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两家同时约定于2022年10月18日举行婚礼,张某按约操办婚礼期间(包括拍摄婚纱照、预订酒店以及婚庆、装修婚房等),女方突然提出要男方家于婚前在本市区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或者支付30万元给女方。男方因经济上确实无法满足女方要求,多次要求与女方协商,希望女方能够考虑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要求,均被其拒绝。后男方考虑到实际情况不愿再与女方纠缠,故向女方催要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但女方及家人拒不退还。男方认为,女方及其家人拒不退还男方彩礼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男方按农村习俗给付女方彩礼款7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有继续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故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张某与李某已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段期间,且李某精神状态不佳的因素,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李某应酌情返还收取的彩礼款60000元较为合理。(吉林省延边林区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