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找不到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依法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没有出庭答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被告自行承担。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因无法进行答辩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时,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于证据的要求可能会更高,如果是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足,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由于无法找到被告而被迫搁浅,导致长期无法结案,浪费了司法资源,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甚至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损失,这就要求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方起诉时,必须尽可能的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情况,包括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基本情况等,以便法院将诉状等诉讼文书及时送达,并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对于短时间内暂时无法联系到被告的,应严格区分是否属“下落不明”情形,公告送达会产生相应费用,且公告期相对较长,原告也可选择申请停止诉讼即申请撤回起诉,待发现被告恢复联系或确实可以找到时,再提起诉讼,以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成贵 王俐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