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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需自愿 乘人之危不可取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养殖户小赵从某地购买了5头奶牛,由于自家的草料不够用,又和同村村民冰冰达成口头协议,商定草料以每公斤0.3元的价格卖给小赵3000公斤,两个月之后交货付款。但还未到交货时间,小赵家自存的草料不慎起火,造成损失,此刻,小赵急需冰冰提前交付草料。可冰冰却要求,可以交付草料,但是除应该交付的货款之外,还需要小赵再交付两头质量好的奶牛。
 
  小赵不同意,并以冰冰敲诈自己为由,要求冰冰支付草料,冰冰却以这是口头协议不算数而拒绝履行。
 
  那么冰冰可以拒绝履行吗?
 
  法官说:不可以,在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是达成了购买草料的合同,但是冰冰却趁小赵急需草料的时候提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强迫对方向自己多交付两头奶牛。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