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然而,当亲朋把车借走后,出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沈某无证驾驶戴某所有的车辆与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某没有报警,而是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由戴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王某损失予以全部赔付。某保险公司赔付后以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戴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沈某未取得驾驶证具有过错,应当与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沈某、戴某追偿,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沈某系无证驾驶车辆,故保险公司已取得向致害人沈某追偿的权利。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戴某在向驾驶人沈某出借车辆时,应当审查沈某是否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戴某明知或应当知道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向其出借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沈某、戴某共同支付保险公司保险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抢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出借汽车具有一定风险,千万不要为了人情面子,不懂拒绝。一旦发生事故,原车主若存在过错,也要付相应的责任。(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