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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赵与冰冰离婚后,妻子冰冰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冰冰想要求小赵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小赵便以已经和冰冰离婚为由,拒绝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
 
  那么,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吗?
 
  法官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负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