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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眼前的票非真票,赫然是转移非法资金的障眼法!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小丘在某短视频平台被一则招募兼职“刷单”的广告吸引。小丘联系了广告发布人后,对方引导小丘在某电商平台发布电影票虚拟商品链接,每当发布人完成购买,小丘在抽取1%的佣金后,将剩余交易款即时返还至发布人账户。数次尝试后,小丘成功收到承诺的佣金,从此“刷单”便一发不可收拾。然而,这些交易实为诈骗团伙利用虚拟票务转移赃款的工具,小丘的行为实质协助了非法资金的层层转移与隐匿。
短短两个月期间,小丘在明知“刷单”兼职可能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仍为牟取利益,按照上游人员指示,通过在网络平台“刷单”和转账的方式,协助转移的违法所得资金达46万余元,其本人以1%的提成比例共获利4600元。2024年1月1日,小丘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小丘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丘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丘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小丘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意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小丘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做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小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小丘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在日趋多元化、智能化的市场环境下,电影票、游戏点券等无需物流的商品因交易虚拟化且资金转移便捷,极易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工具,即便载体从实体空间转向网络平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断资金与犯罪关联的本质特征并未改变。
1.操作型掩隐罪与帮信罪。“操作型”转移诈骗资金掩隐罪强调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务债权等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提供工具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则侧重于提供技术支持或工具。在该类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务债权、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本案中,小丘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操作型”转移资金,在明知上游诈骗犯罪既遂后,通过虚拟交易操作账户直接转移资金,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2.虚拟交易的隐蔽性与迷惑性。当行为人按照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方法,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虚拟商品,上家购买后扣点返款,表面上看似合法经营,实则通过虚构交易切断赃款来源,将犯罪资金包装为“商品交易收入”,本质上是对“收购、代理销售”行为的实质延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典型性。赃款经由平台交易后形成多层支付记录,导致司法机关难以从资金流追溯上游犯罪,这一情形造成了妨害司法追查的本质后果,与窝藏、转移赃物造成侦查障碍的司法侵害性相当。
法官提醒
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中,虚拟交易因其匿名性与便捷性,逐渐沦为犯罪分子的“温床”,被用于洗钱、诈骗、非法交易等不法活动。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以免遭受经济损失或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程天宇、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