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嗨,吴兄,最近忙啥呢?
吴某:哦,赵兄啊,最近没啥事,无聊的很。
赵某:哎,正好,我这有份不错的活儿,简单的很,试试不,正好挣点零花钱!
吴某:可以呀,啥内容?
赵某:用你的银行卡帮我转转账,走走流水,我每天支付佣金,完事后一起结账。
吴某:就这?这么简单?那我接了!正好赚点零花钱。
吴某明知赵某的钱来路不正,依旧将自己的银行信息告诉给赵某,在收到赵某转给自己的1000元后不久,吴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公诉机关将吴某起诉至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吴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当时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出事,才答应朋友赵某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信息。
法院认为:吴某明知赵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最后判决: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有话要说
犯罪分子犯罪过程中,会将赃款分成多笔,通过银行卡、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把赃款洗白、稀释成“正常资金”,最终回到犯罪分子手中,增加公安机关追查难度,本案中吴某正是以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向犯罪分子提供“洗钱”的途径,才被依法判刑。
帮助电信诈骗的行为还有其他方式,如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等,只要你明知(这种明知可以根据你对他人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之前往来情况、获利情况等判断)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就构成本罪。
所以,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就变成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触犯法律,导致害人害己,追悔莫及。(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