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讲堂——涉企失信惩戒预告知机制
什么是涉企失信惩戒预告知机制?
涉企失信惩戒预告知是指在将涉案企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提前告知和提醒相关企业负责人,释明失信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为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巩固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果,贯彻落实善意执行理念,依法审慎、灵活使用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保障和维护涉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建立了涉企失信惩戒预告知机制:
涉企失信适用于惩戒预告知的情形:
(一)企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企业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企业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企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企业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企业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将依法向企业送达失信惩戒预告通知书。(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徐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