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小铭平时十分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家的玻璃,一日,小铭看到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小王见状便和小铭说:“你有本事把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铭听完当即就捡起石头砸过去,导致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小铭父母要求赔偿,小铭父母便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但后来得知是小王教唆小铭砸碎玻璃的,便要求小王赔偿,而小王拒绝赔偿,说自家小孩惹得祸当然自家负责。
那么,镜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官说:小铭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小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小铭的法定监护人来负责,而小铭砸碎镜子的行为是由小王教唆所致的,因此镜子的损失应该由小王来承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