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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套现支付借款?合同无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小王和大刘是朋友关系。大刘因资金周转向小王借款,小王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支付借款30000元,大刘向小王书写了借条。因大刘未按期还款,小王将大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刘偿还借款30000元,承担刷卡手续费和信用卡逾期利息若干。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即使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仍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为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庭审中,小王认可案涉款项系其用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出后向大刘支付,应认定小王和大刘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大刘限期返还小王30000元,驳回了小王要求大刘承担刷卡手续费和信用卡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将信用卡套现款项出借给他人使用,不仅违反信用卡申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如出借款项不能及时偿还,将由持卡人向发卡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