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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鱼小而捕捞”,鞭炮炸鱼已违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已进腊月
 
  不少人已经踏上了回村的步伐
 
  约上三五儿时好友
 
  一起嬉戏
 
  重温下童年的美好回忆
 
  但玩耍时也要注意
 
  切勿触及法律底线
 
  案例回顾
 
  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在村内玩耍时突发奇想,将大型爆竹点燃后扔进村河道内中。两人都觉得爆竹在水中爆炸十分有趣,又发现爆竹能将河内的野生河鱼震死或震晕,于是两人便在随后两天里每日用大型爆竹在村河道内炸鱼,共计捕获野生河鱼26条(每条约手掌般长短),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的行为符合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官说法
 
  “不以鱼小而捕捞”,请大家引以为戒,切勿触碰生态红线与法律底线。(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