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人喜结良缘,谁料次日就发生矛盾,此后直接“分道扬镳”,20多万元彩礼将何去何从?
案例
刘先生与牛女士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前刘先生与牛女士相互给对方购买了衣服,订婚时刘先生给付牛女士各种名目的彩礼86000元。
举办婚礼前,刘先生又分五次支付给牛女士彩礼122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当天,刘先生再次给付牛女士1万元。婚礼第二天,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就退回彩礼问题产生纠纷,牛女士应返还彩礼金吗?
以案说法
刘先生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现根据刘先生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笔者认为:刘先生与牛女士虽举行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牛女士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两方相互购买衣物的花费及节日给付的礼金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再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牛女士应返还刘先生彩礼218000元,刘先生将牛女士的陪嫁物品返还牛女士。
笔者提醒:,根据一些地方习俗,男女双方订婚、结婚时,男方都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但当双方感情破裂后,彩礼很容易成为涉诉焦点问题。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支付彩礼的基础是爱情,目的是婚姻,当婚约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本案中,刘先生与牛女士虽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牛女士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 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