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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裁判要旨】
 
  依法定罪量刑,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上山采集松籽期间,为方便通行,驾驶四轮车故意轧倒红松2棵。根据案发现场情况和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态度等情形,本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了判决,实现了惩教相结合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孟某某上山采集松籽期间,为方便通行,驾驶四轮车故意轧倒红松2棵。经鉴定,孟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现场的林木权属为国有。天然红松(活立木)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已毁坏致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孟某某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以及前罪距离现罪的时间长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因素,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案例注解】
 
  1.全面审查,精准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和社会危害。因为了交通方便轧倒了2棵红松,引发的刑事案件一般具有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不强等特点,大多是因头脑冲动,并且自身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引发犯罪。此类案件,要查清案件起因,准确把握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结合犯罪手段、认罪态度、日常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释法说理,积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刑事和解,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审判时要充分分析研判各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加强释法说理,“释法”在于强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说理”在于追根溯源,警示罪犯正确认识自己过错责任,合情合理处理矛盾,惩罚犯罪行为,消除彼此间隔阂,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朱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