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小周去逛超市买东西时将包寄存在超市储物柜,等她买完东西从超市出来,却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
于是小周求助超市帮忙寻找,结果没找到,小周觉得自己的包是寄存在超市期间丢失的,超市应该赔偿她的损失,而超市则认为他们只是免费提供方便,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官说法:
为切实保障百姓权益,法律规定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自助储物柜即在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经营一方有强制保管义务。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不管是否进行了实际消费,也不论保管场所是室内还是室外、是自动储物柜还是专门有人看管,只要寄存的物品丢失了,经营场所就应当按照无偿保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超市应该赔偿其损失。(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