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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认定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需要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或买受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基本案情
 
    刘某因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多次在某加油站加柴油,刘某每次加油后均由其驾驶员在加油单上签字确认。经某加油站计算,刘某尚欠某加油站28000余元油款。某加油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立即给付货款28000余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诉讼过程中,某加油站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刘某未应诉亦未答辩。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某加油站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某加油站提供的加油单13张,结合加油站工作人员杨某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刘某欠某加油站柴油款28000余元,因此某加油站要求刘某偿还柴油款28000余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某加油站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加油站油款28000余元。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司法实践中,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单、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原告为出卖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并非仅一次交易,按照交易习惯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逾期不付,除需支付货款,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对于买受人主张买卖关系存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受人另可以通过提交付款记录、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出卖人应及时履行供应货物、提供技术材料、维修保修等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着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风险。综上,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买卖人以出卖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违约损失的,应参照此款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者: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法院 赵长刚 牛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