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公司年会上抽中一台电脑,想到好友林某的生日将近,而且自己已经有电脑,于是许诺林某在其生日当天将电脑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林某一想到即将收到新电脑便激动不已。可就在林某生日前一天,李某不小心将咖啡洒到了自己的电脑上,导致电脑彻底报废,于是李某打算自用抽中的电脑。生日当天,林某向李某索要电脑,请问李某可以拒绝吗?
案件解读
《民法典》对赠与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我们鼓励言而有信、言出必行,但考虑到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应当给予赠与人反悔的空间,尤其是因一时冲动欠考虑的赠与或者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时,如不允许赠与人反悔,有失公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在将电脑交付林某之前,可以反悔。虽然如此,我们仍建议本示例中的李某向林某充分说明不再赠与的原因。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不得随意反悔的情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允许赠与人随意反悔,会对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信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某公众人物宣布将向某地红十字会捐款用于当地受洪灾影响小学的重建,而该地红十字会在公共平台表示感谢并承诺将该笔捐款用于受灾小学重建,那么该公众人物原则上就不得反悔。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另外,《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