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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 小心惹祸上身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诉称,自己在网吧上网将手机遗失在网吧桌上,发现后立刻拨打自己的手机号,却提示已关机。经调取监控,确认手机是由被告王某捡走。后来吕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归还手机,王某均不予归还,催讨无果后,吕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鉴于王某年纪尚小,为其进行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了解到法律后果后,王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因手机无法正常解锁已丢弃,愿意折价赔偿吕某,对于给吕某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并表示自己会承担相应责任,双方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发扬“一分钱“优良传统美德。若捡拾他人财物,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将会触犯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