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到垃圾清扫、绿化养护,大到房屋维修,物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曾与小区物业打过交道。但是,难免有矛盾。近日,就有物业和业主“怼”起来啦。
基本案情
近日,某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区业主林某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诉称林某原先能够按时缴纳物业费,但后来变着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人员数次电话和登门催缴无果,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林某辩称,自己没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内容、质量和收费金额均不明确,也没进行口头约定,再说小区管理脏乱差,物业服务不达标,要求支付物业费毫无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为涉案小区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且林某缴过多年物业费,已实际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林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同时,根据林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到涉案小区实际查看的情况,可以确认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但尚不能构成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酌定对物业费减少15%计算。关于滞纳金的诉请,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加之林某现住小区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服务,为缓和双方矛盾,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醒
创建文明、和谐、美丽小区是业主和物业的共同责任,如物业公司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