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小谢所住的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闹了起来,双方就小区电梯里接广告产生的收益应该归谁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物业公司认为,这是他们辛苦拉来的广告,收益应该归物业公司所有。而小区业主认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收益也应该归业主共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法官说法:
案件中物业公司的观点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虽然可以代为收取和管理小区公共区域部分产生的收入,但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剩余的收入应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占有。
至于是否直接把钱发到每个业主手上,则视情况而定,
一般事先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话,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协商分配方案或者归入专项维修资金等。(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