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和小王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如今冰冰要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与小王离婚。称小王的工作性质接触的异性客户较多,冰冰对小王不信任,怀疑其有第三者。
而小王却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且育有一子,双方感情是不错的,因此不同意与冰冰离婚,希望与冰冰继续共同生活,声称就算冰冰将自己告上法庭,法院也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那么,小王这么理解是对的吗?
法官说: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夫妻之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小王有和好的意愿,冰冰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此是不会判决双方离婚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