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紧急刹车的情况
若因此摔倒受伤
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费呢?
案件回顾
某日,赵阿姨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行驶过程中,车辆遇突发情况采取制动措施,造成赵阿姨受伤。赵阿姨因腰椎、胸椎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后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
赵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
赵阿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赵阿姨在乘车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该请求既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主张,也可以通过合同之诉主张,即需要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
本案中,因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不存在违法行为。结合以上法条,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对赵阿姨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