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先生来到沂水县政务大厅司法局公证处窗口咨询问,称其父亲十年前通过口头形式留下了一份遗嘱来安排他的身后事,遗嘱涉及的内容就是将其一处拆迁安置房留给儿子刘先生。现在父亲去世十年了,小区收到通知安置房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了,需要当时签署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带着相关材料去提交申请办理。经进一步了解,刘先生的父亲是在何种情况下立的遗嘱,遗嘱有无录音录像,有无见证人在场证明等情况时。刘先生表示,当时其父亲因生病住院立的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在场,且该见证人目前已经去世了。后来其父亲病愈出院,也没有再立新的遗嘱。
公证人员解答:刘先生无法依据其父亲生前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来取得安置房,因其父亲所立口头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应具备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条件,且刘父在立口头遗嘱后经过住院治疗治愈出院,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已消灭,其先期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不过,刘先生可以与父亲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通过法定继承公证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公证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之规定,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遇到危急情况,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突发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第二,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即遗嘱的受益人、遗产的分配原则、遗嘱执行人等内容都是遗嘱人口头表达的。
第三,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应是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即不能是无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应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
第四,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已消灭,其先期所立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否则无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发生时只能按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
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最重要的是确保遗嘱内容表述准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易产生歧义,也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难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鉴于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公证程序的严谨和规范,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格式更加规范、证据力更强,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公证员的严格审查下,能够最大限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避免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小编相信,任时光匆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不在法条里,却在人心中。(作者: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证处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