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关平康)近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对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因地边生长的水曲柳遮挡阳光影响农作物生长,遂于2022年3月,携带手锯私自进入红石林业局某林场施业区国有林内,非法采伐水曲柳1株,根径22厘米,核立木蓄积0.1619立方米。所非法采伐的水曲柳树干被其截成木段,运回家中用做烧柴。经鉴定机构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与受损方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签订复绿补种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一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其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与受损方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