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关平康)日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孙某某与吴某系邻居关系,二人的房屋相邻,均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两房屋主房后侧均有彩钢瓦建筑的偏房,偏房与主房相连并有落差,偏房后侧有空间,可以从屋顶往下流水。2019年7月,吴某对后侧彩钢瓦偏房进行重建,将原有彩钢瓦偏房改造成混凝土结构房屋,改造后的偏房高度和主房平齐,并将偏房后侧原有空间纳入到改造后的偏房中,与偏房后房屋直接相连,并在其主房屋顶修建排水沟连接至其主房屋前,吴某在其新修建的偏房靠近孙某某房屋一侧及其主房靠近偏房一侧修建了相连的挡水墙。吴某重新修建的偏房未经过城建规划部门进行审批。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将屋顶流水恢复原状。
经办案法官现场勘察,吴某在重新修建主房后侧的偏房前,该偏房与主房之间存在落差且偏房后侧有空间可以流水。吴某在重新修建后,将偏房修至与主房高度一致,且将原有排水空间扩进其修建的偏房面积内,其修建偏房的行为必然导致原有的流水方向改变。从案涉房屋的设计布局看,案涉房屋及其他房屋均相连,房前并无其他排水通道,雨水主要依赖房屋后侧排水,虽然吴某在其主房屋顶修建了一条排水沟,但该排水沟的面积、大小实然小于原有偏房的排水通道。在法院向吴某释明是否对其屋前的排水沟的排水量进行鉴定或者科学实验后,吴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进行鉴定或科学实验,因此,吴某未能证明其在屋前房顶修建的排水沟的排水量与原有流水状态下的排水量相当。虽然在相邻关系中各方均负有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义务应限定在互利互助、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框架内,并尊重相邻关系原有的自然状态。吴某修建的偏房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未充分考虑到其排水对相邻邻居的影响,修建的挡水墙也只能保证降水不流向孙某某的偏房,而不能保证降水从原有的排除路径排出。因此,吴某修建偏房的行为侵犯了孙某某的相邻权。
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孙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只要求恢复流水原状,而对吴某修建的偏房是否拆除无意见的意思表示,本着定纷止争,防止双方矛盾激化的目的,吴某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将案涉房屋的流水恢复至原有流水状态。最终依法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六十日内,将吴某与孙某某相邻房屋的屋顶流水恢复至修建偏房前的状态,并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